被不起诉人小明(化名)系父母离异,2021年9月的一天,为赚取生活费,伙同他人将一辆停放在台球厅门口的摩托车盗走,经鉴定摩托车价值12000余元。案发后,被不起诉人家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。
经审查,考虑到小明是未成年人,有坦白、谅解、初犯等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,根据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方针和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的原则,依法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。
在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内,我院通过线上沟通、线下亲职辅导、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为小明提供帮教,使其顺利回归社会。
不起诉宣告仪式上,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,分析了小明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,并劝诫小明要引以为戒,深刻反省,珍惜此次改过自新的机会,为小明指明了改进方向和前进目标。随后,参会人员分别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教育。